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解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志刚申请执行杨进洲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刚。被执行人杨进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3月2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进洲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00元。执行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