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敏,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去土门镇王汾村卫家辿组13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敏银行帐户存款2445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