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成忠与沈庆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忠,沈庆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李成忠。被告:沈庆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忠诉被告沈庆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忠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成忠承担。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