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学敬与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49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