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竹山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09号罪犯崔竹山,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泰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崔竹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8月17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9.6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竹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竹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4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德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