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高源与被执行人白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源,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王高源,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鑫,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高源与被执行人白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鑫给付王高源合伙期间产生的利润款2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高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高源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案件执行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高源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白鑫已将案件款私下全部给付,现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