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刑初字第003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5)第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蓝色巴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龙某甲,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汪家堡一家鸡杂饭店行驶至北碚区蔡家岗镇变电站附近路段时,与其前方相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龙某相撞,造成三人受伤、单车受损的后果。交巡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查获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无证、载人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登记信息、行车路线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宝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