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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佳辉与长春广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辉,长春广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76-1号原告:张佳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广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辉诉被告长春广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62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春广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628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数额财产。二、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佟春山名下共计4628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