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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上珠与被执行人马继美、顾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上珠,顾有明,马继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上珠,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顾有明,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生,无业。被执行人马继美,女,回族,1953年12月16日生,无业。张上珠诉顾有明、马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46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顾有明、马继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上珠借款660928元及利息(按照年息23.76%自2013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22220由原告张上珠负担8220元,被告顾有明、马继美负担1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6092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马继美名下无银行存款,顾有明银行存款29989元本院已扣划并转交申请人。马继美名下在溧水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上设有250万元的抵押,顾有明无房产。马继美名下无车辆,顾有明有别克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该债权目前尚未结算。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先终结执行,待债权结算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989元,冻结被执行人在盱眙管委会的债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训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