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大荔县环保局与段家卫生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环境保护局,大荔县段家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局长。被执行人大荔县段家卫生院。负责人张某某,地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执行大荔县环境保护局与大荔县段家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大荔县段家卫生院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大荔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销对大荔县段家卫生院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