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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大荔县环保局与段家卫生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环境保护局,大荔县段家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局长。被执行人大荔县段家卫生院。负责人张某某,地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执行大荔县环境保护局与大荔县段家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大荔县段家卫生院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大荔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撤销对大荔县段家卫生院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