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已外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杨宗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黄郁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