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俊、詹玲玲诉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詹玲玲,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4号原告叶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詹玲玲,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被告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信来,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叶俊、詹玲玲不服被告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永计生许不准(2014)第005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詹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刘明田人民陪审员 尹文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涛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