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洪阳宁,王玉彩,陈际援,黄百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梅执保字第21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郑传武,副行长。被告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洪阳宁,总经理。被告洪阳宁,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王玉彩,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陈际援,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被告黄百鸣,女,汉族,195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洪阳宁、王玉彩、陈际援、黄百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洪阳宁、王玉彩、陈际援、黄百鸣银行存款539762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三明鑫鑫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洪阳宁、王玉彩、陈际援、黄百鸣银行存款5397627.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