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何伟与陈其军、方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陈其军,方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何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建文,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军,个体户。被告方国英。原告何伟诉被告陈其军、方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其军、方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伟诉称,被告陈其军与方国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其军做生意急需资金,分三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2万元(2014年1月9日10万元、2014年3月9日5万元、2014年11月19日7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支付,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1月30日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避而不见,不接电话。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从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由法院判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两组证据:1、被告出具的借条三张,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其军、方国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2014年3月29日、2014年11月19日,被告陈其军分别向原告何伟借款10万元、5万元、7万元,合计被告陈其军向原告何伟借款22万元。被告陈其军分别向原告何伟出具了借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取未果,遂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陈其军、方国英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尽管被告陈其军、方国英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其军向原告何伟借款22万元,有被告陈其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对支付利息及还款时间均未作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逾期利息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陈其军、方国英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方国英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方国英主张还款权利,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其军、方国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伟借款2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其军、方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蔚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