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云霞与被上诉人彭付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云霞,彭付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云霞,女。委托代理人杨传瑞,邓州市汲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付恒,男。委托代理人宋国庆,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云霞与被上诉人彭付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董云霞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董云霞的委托代理人杨传瑞,被上诉人彭付恒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董云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