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世华诉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世华,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邹世华,男,汉族,居民。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XXX。投资人林彬,厂长。原告邹世华与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现原告邹世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世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世华撤回对浏阳市科信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元,由邹世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