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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芳与吕俊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孙芳。被告吕俊石。原告孙芳诉被告吕俊石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孙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俊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芳撤回对被告吕俊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芳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