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芳与吕俊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孙芳。被告吕俊石。原告孙芳诉被告吕俊石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孙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俊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芳撤回对被告吕俊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芳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润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