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连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63号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52号文化名居小区。法定代表人丛培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邢连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