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奇与张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张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陈奇,男,1971年12月24日,汉族,务工,。被执行人:张德宝,1962年2月15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奇与被执行人张德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德宝应在2015年5月1日前付给申请人陈奇赔偿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德宝已还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申请人陈奇已明确表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