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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孙永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孙永飞,黄素青,孙永照,刘运超,孙美利,孙兴杰,申迷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垂柳街口。法定代表人:许文盛,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该社副社长。被告:孙永飞,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被告:黄素青,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孙永照,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刘运超,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孙美利,女,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被告:孙兴杰,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被告:申迷粉,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案由:借款合同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永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