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阳建文诉刘昌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建文,刘昌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89号申请人阳建文被申请人刘昌用申请人阳建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昌用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阳建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阳建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昌用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阳建文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