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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德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德泽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长沙市德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家具小区。法定代表人易楚材。被告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17楼1704房。法定代表人和东红。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市德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德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