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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兴化市鑫安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鑫安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00210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鑫安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原告兴化市鑫安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35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35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