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樊海荣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细柳营村选委选民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海荣,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细柳营村选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16号原告樊海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细柳营村选委会。负责人张存忠,系细柳营村选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蒲绪战,系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海荣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细柳营村选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选民资格一案中,原告樊海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海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