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颜廷立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立,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颜廷立,居民。被告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立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廷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立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颜廷立负担。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张山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