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秀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英,韩秀峰,梁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048号申请执行人田云英,女,1954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栎城乡梁樊庄村委梁庄组。被执行人韩秀峰,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梁樊庄村委梁庄组,身份号码412828197204053068。被执行人梁红英,男,1940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栎城乡梁樊庄村委梁庄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新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韩秀峰、梁红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1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韩秀峰的财产共有人梁卫山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栎城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秀峰的财产共有人梁卫山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栎城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