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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与刘晓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刘晓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号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缑长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东,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晓明,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刘晓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刘晓明已给付所欠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正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审判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