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静云与被告史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韩某某,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史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合计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