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白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泉,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槐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泉的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巍��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