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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李杏然、李式雄、羽秀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李杏然,李式雄,羽秀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2号。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李杏然,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李式雄,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羽秀婵,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李杏然、李式雄、羽秀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回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