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环非诉行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顾正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顾正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环非诉行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顾正柏。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滨环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15)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22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正柏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