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兴国与殷芳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国,殷芳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孙兴国,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质检员。被告殷芳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国与被告殷芳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芳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国撤回对被告殷芳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孙兴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