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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兴国与殷芳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国,殷芳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平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孙兴国,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质检员。被告殷芳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国与被告殷芳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芳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国撤回对被告殷芳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孙兴国负担。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