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XX诉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4号原告:李XX,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XX,男,45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