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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海涛与闫国营债权债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海涛,闫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郭海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闫国营,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海涛因与被申请人闫国营产生债权债务,以被申请人闫国营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国营的22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任玉鹤以其位于中原区(郑房权证字第100104XX**号)的建筑面积为97.91㎡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国营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09XX**号,保全价值220000元人民币)。二、查封申请人郭海涛提供的担保人任玉鹤所有的位于中原区(郑房权证字第100104XX**号)的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