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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斌与杨义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斌,杨义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吕斌。被执行人杨义村。吕斌与杨义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义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吕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不可替代的行为,且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