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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梁刚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梁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房旭刚,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际港务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梁刚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梁刚刚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修建钢构大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1月被执行人梁刚刚占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骞村0.71亩土地修建钢构大棚,面积470平方米,梁刚刚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修建钢构大棚,违法事实已形成。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内建设的钢构大棚47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4100元。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宣读,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清楚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申请执行人宣读决定笔录可以认定,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告知(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清楚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视为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0.71亩修建钢构大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执行人辩称该土地自已有养殖用地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修建钢构大棚已经改变耕地使用性质,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发(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1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