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玉强与新疆新盛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强,新疆新盛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李玉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云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新疆新盛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宣仁墩金沙2巷45号。法定代表人:吴亚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倩,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强诉被告新疆新盛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9.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99.5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999.58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