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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与沈建云、李毛波、李彐辉、王爱珍、徐朦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7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负责人,该支行行长。被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龙泉办事处紫湾村*组。被告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与被告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小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