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玉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镜水苑综合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调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玉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恒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