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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兰洪会,张超智与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洪会,张智超,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兰洪会,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智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世纪阳光小区。负责人:甘金泉。被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洪会、张智超诉被告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洪会、张智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洪会、张智超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洪会、张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兰洪会、张智超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