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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王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原告已垫付300元,退费150元)。审 判 长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秦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