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王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原告已垫付300元,退费150元)。审 判 长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秦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