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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耀杰与丁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杰,丁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刘耀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丁春贵,现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耀杰与被执行人丁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敦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新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