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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柳某,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苑某,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 判 员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