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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审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传平、张庆娘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龚传平,张庆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执审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龚传平,男,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庆娘,女,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1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已缴清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胡绍清审 判 员  廖周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