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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刑终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洪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刑终字第0015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一审法院继续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镜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2月底,被告人洪某租赁本市镜湖区公交公司小区二号楼边上的小平房,放置20台“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室,当场扣押“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20台、赌资325元,抓获被告人洪某、工作人员潘某及两名参赌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李某、卜某甲、卜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洪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0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二十台、违法所得325元予以没收。洪某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配合公安人员办案,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明的经庭审质证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定罪正确。洪某上诉提出其系如实供述,要求予以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该量刑情节已予考虑,二审再以此理由请求从轻处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