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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指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与于凯、陈欣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于凯,陈欣欣,陈进海,东营市盛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晨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魏元奎,会长。被执行人:于凯。被执行人:陈欣欣。被执行人:陈进海。被执行人:东营市盛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凯,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与于凯、陈欣欣、陈进海、东营市盛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晨星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凯与陈欣欣共有房产1套,被执行人陈进海与案外人共有房产1套,该2套房产均有抵押,并被法院多次查封,目前首封法院尚未处分该2套房产;被执行人于凯、陈欣欣均有小型汽车2辆,被执行人陈进海有小型汽车6辆,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陈进海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分行的存款734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