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玉祥与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祥。被执行人:���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衍盛,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龙,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祥与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劳仲调字(2014)8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000元。本案执行费590元,共计46590元。但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