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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艳峰与张志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峰,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