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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五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爱琴诉小文汽车修理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琴,小文汽车修理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郭爱琴,女。被告小文汽车修理店地址长治市北石槽村第四小街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琴诉被告小文汽车修理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琴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琴承担。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悦珂珂代理审判员  刘锦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