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爱琴诉小文汽车修理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琴,小文汽车修理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郭爱琴,女。被告小文汽车修理店地址长治市北石槽村第四小街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琴诉被告小文汽车修理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琴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爱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琴承担。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悦珂珂代理审判员 刘锦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