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双流县泰色天香海鲜火锅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秋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本案受理原告王秋平与被告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王秋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秋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秋平撤回对双流县泰色天香火锅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7.50元,减半收取3493.75元,由王秋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唐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莉 关注公众号“”